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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2日来源:国家医保局编辑:松下药业浏览数:2183

上市后研究或项目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原则上应由持有人向监管部门报告,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干涉研究或项目合作单位的报告行为。


有人或其委托方第一位知晓个例不良反应的人员称为第一接收人。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所有个例不良反应报告可追溯到原始记录。


需要确认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为有效报告、是否在报告范围之内、是否为重复报告等。


出口至境外的药品(含港、澳、台)以及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无论患者的人种,均属于个例报告的范围。非严重不良反应无须按个例报告提交,应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汇总。


对于来自上市后研究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中的不良反应,经报告者或持有人判断与药品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应该向监管部门报告。其他来源的不良反应,包括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均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献报告的不良反应,可疑药品如确定为本持有人产品,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均应报告;如果确定非本持有人产品的则无需报告。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为本持有人产品的,应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进行讨论,可不作为个例不良反应报告。


当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性或结果与本持有人说明书中的术语或描述不符,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或称非预期不良反应)。持有人不能确定不良反应是新的或已知的,应当按照新的来处理。


导致死亡的不良反应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除非说明书中已明确该不良反应可能导致死亡。


境内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应立即报告;其他不良反应在30个日历日内报告。境外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

附件:


为规范药品上市后个例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指导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相关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参照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上市后安全性数据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ICH E2D),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疫苗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导原则中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单个患者使用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

1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基础,也是持有人应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

持有人应建立面向医生、药师、患者等的有效信息途径,主动收集临床使用、临床研究、市场项目、学术文献以及持有人相关网站或论坛涉及的不良反应信息

1.1 医疗机构

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应让医疗机构充分知晓持有人的不良反应报告责任,鼓励医务人员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

1.2 药品经营企业

持有人通过药品经销商收集个例不良反应信息,双方应在委托协议中约定经销商的职责,明确信息收集和传递的要求。应定期评估经销商履行信息收集责任的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收集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有人或其经销商应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知晓向其报告不良反应的有效方式,制定信息收集计划,并对驻店药师或其他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信息收集的目标、方式、方法、内容、保存和记录要求等,以提高不良反应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1.3 电话和投诉

药品说明书、标签、持有人门户网站的联系电话是患者报告不良反应、投诉或咨询的重要途径。指定专人负责接听电话,收集并记录患者和其他个人的不良反应信息。确保电话畅通,工作时间应有人接听,非工作时间设置语音留言。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及时在说明书、标签以及门户网站上更新。以有效方式将不良反应以报告方式告知消费者。报告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获悉的不良反应,无论该报告是否已由其他报告人向监管部门提交。

1.4 学术文献

学术文献是高质量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之一,持有人应定期对文献进行检索,并报告文献中涉及的个例不良反应。持有人应制定文献检索规程,对文献检索的频率、时间范围、文献来源、文献类型、检索策略等进行规定。

首次上市或首次进口五年内的新药,文献检索每两周进行一次,其他药品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可根据品种风险情况确定。检索的时间范围要连续性,不能间断。

1.5 互联网及相关途径

持有人应定期浏览其发起或管理的网站,收集可能的不良反应病例。原则不要求持有人搜索外部网站,但如果持有人获知外部网站中的不良反应,应当评估是否要报告。

持有人应利用公司门户网站收集不良反应信息,如在网站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专门路径,提供报告方式、报告表和报告内容指导,公布完整、最新的产品说明书。

由持有人发起或管理的平面媒体、数字媒体、社交媒体/平台也是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来源之一,例如利用企业微信公众账号、微博、论坛等形式收集

1.6 上市后研究和项目

上市后研究或项目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原则上应由持有人向监管部门报告,但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干涉研究或项目合作单位的报告行为。

1.7监管部门来源

内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要用于持有人对产品进行安全性分析和评价。持有人应对反馈的报告进行处理,如术语规整、严重性和预期性评价、关联性评价等,并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和时限要求报告。

境外监管部门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境外报告要求的,应按境外报告处理流程向我国监管部门提交。

2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记录、传递与核实

2.1记录

对各种途径收到的不良反应信息,如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医生面访等均应有原始记录。

所有原始记录应能明确持有人或其委托方本次获得该药品不良反应的日期以及第一接收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文献检索应记录检索日期、人员、检索策略等,保存检索获得的相关原始文献;如果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也应记录。

2.2传递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漏。为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应对传递时限进行要求。所有对原始数据的改动均应进行备注说明。持有人应制定有关缺失信息的处理规则,确保处理的一致性。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接收的所有个例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编号,编号应有连续性,根据编号可追溯到原始记录。

2.3核实

持有人应对个例不良反应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当怀疑患者或报告者的真实性,或怀疑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时,应尽量对信息进行核实。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默认为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但如果持有人认为该报告可能影响药品的整体安全性评估,也应尽量核实。

药品不良反应如果来自持有人以外的合作方,如企业委托信息收集的单位、委托文献检索的机构、研究合作单位等,双方协议中应有约束规定,确保合作方收集的信息真实、准确。持有人有责任对合作方提供的不良反应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提交给监管部门的报告负责

3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确认

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应进行确认。需要确认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为有效报告、是否在报告范围之内、是否为重复报告等。经确认无需向监管部门提交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应记录不提交的原因,并保存原始记录。

3.1有效报告

先应确认是否为有效报告。一份有效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元素(简称四要素):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不良反应。如果四要素不全,视为无效报告,应补充后再报。

3.2报告范围

报告范围包括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不良反应,也包括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下发生的有害反应,如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以及怀疑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有害反应等。

对于来自上市后研究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中的不良反应,经报告者或持有人判断与药品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应该向监管部门报告。其他来源的不良反应,包括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均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献报告的不良反应,可疑药品如确定为本持有人产品,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均应报告;如果确定非本持有人产品的则无需报告。

如果文献中提到多种药品,则应报告怀疑药品,由怀疑药品的持有人进行报告。如果报告人认为怀疑药品与文献作者确定的怀疑药品不同,可在报告的备注中说明。

3.3重复和未提交的报告

为避免因收集途径不同而导致重复报告,持有人应对收到报告进行查重,剔除重复报告后上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重复的报告,应及时上报。

4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

药物警戒部门人员在收到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后(包括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应对该报告进行评价,包括对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判定,以及开展药品与不良反应的关联性评价。

导致死亡的不良反应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除非说明书中已明确该不良反应可能导致死亡。同一类药品可能存在某个或某些相同的不良反应,称之为“类反应”。

4.2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

存在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不良反应应当被判定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功能丧失;(5)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4.3因果关系的判定

因果关系的判定又称关联性评价,是评价怀疑药品与患者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之间的相关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相关指导原则,关联性评价分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6级,参考标准如下:

1. +表示肯定或阳性;-表示否定或阴性;±表示难以判断;?表示不明。

2.时间相关性:用药与不良反应的出现有无合理的时间关系。

3.是否已知:不良反应是否符合该药已知的不良反应类型。

4.去激发:停药或减量后,不良反应是否消失或减轻。

5.再激发:再次使用可疑药品是否再次出现同样的不良反应。

6.其他解释:不良反应是否可用并用药品的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

关联性评价

时间相关性

是否已知

去激发

再激发

其他解释

肯定

很可能

可能

±

±?

±?

可能无关

±?

±?

待评价

需要补充材料才能评价

无法评价

评价的必须资料无法获得

5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提交

5.1 提交路径

持有人应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提交个例不良反应报告,并对系统注册信息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

5.2 报告时限

报告时限开始日期为持有人或其委托方首次获知该个例不良反应,且达到最低报告要求的日期,记为第0天。第0天的日期需要被记录,以评估报告是否及时提交。文献报告的第0天为持有人检索到该文献的日期。

境内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应立即报告;其他不良反应在30个日历日内报告。境外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

6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质量控制

持有人应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真实记录所获知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不篡改、不主观臆测,严禁虚假报告。要求尽量获取药品不良反应的详细信息,个例报告表中各项目尽可能填写完整。

药品不良反应过程描述应包括患者特征、疾病和病史、治疗经过、临床过程和诊断,以及不良反应相关信息,如处理、转归、实验室证据,包括支持或不支持其为不良反应的其他信息。在随访报告中,明确指出哪些是新的信息

7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随访和调查

随访和调查的目的是获取更详细、更准确的病例信息资料,便于对报告做出准确的评价,以及对药品的安全性进行深入分析。

7.1病例的随访

持有人应对严重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随访,非严重报告中怀疑可能是严重病例,或为新的不良反应的,缺失信息也应尽量随访。如随访结果无法在首次报告时限内获得,应先将首次报告提交至监管部门,再提交随访信息。对病例的随访应尽快进行,以避免因时间过长而无法获取相关信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随访:(1)从报告者处已获取充分信息;(2)报告者明确没有进一步信息或拒绝随访;(3)两次随访之后没有新的信息,并且继续随访也无法获得更多信息;(4)不同日期三次以上均联系不上报告者;(5)邮件、信函被退回且没有其他可用的联系方式。

7.2死亡病例调查

持有人应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并在15个日历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内容包括:对死亡病例情况、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等信息进行核实、补充和完善;向医疗机构了解药品存储和配液环境、类似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

8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数据管理

本指导原则中的数据是指与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与报告工作相关的所有数据,包括不良反应信息的原始记录、随访记录、已经提交的报告表、未提交的报告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反馈的报告、死亡病例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报告相关的调查与沟通内容。根据数据的载体形式不同,分为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

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的生命周期,从数据的采集、记录、传递、处理、审核、报告、保存到销毁,应坚持真实、完整、安全、可追溯的管理原则。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应以数据库形式管理,便于查找、分析、评价等,如Excel表格,或持有人的药物警戒信息系统/平台。已提交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应能追溯到原始记录、随访记录及调查报告。

为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应对数据库实行严格的访问控制,仅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访问。登录账号和密码严格保密,同时避免因人员更替导致账号和密码的遗失。数据库中的数据应定期备份,并保存在性能良好的电脑、服务器或其他存储介质中,储存介质应进行维护,防止因为设备损坏或淘汰造成数据的丢失。

纸质数据的记录应清晰、可读,并可被理解。应做好纸质数据分类,建立目录,便于查找。应建立安全控制和归档规程,确保纸质数据在留存期内免于被故意或无意地更改或丢失。所有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均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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