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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2018年版国家基药目录的原“山东省增补药物”,不再保留其“基本药物”属性!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3日来源:山东卫计委编辑:松下药业浏览数:1042


近日,山东省卫计委发布,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 起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

及时调整药品采购目录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及时对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的标注属性进行相应调整。自 11 月 日起,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内的药品,均明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对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内,暂时未纳入平台采购目录的药品,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备案采购、限价挂网等方式及时纳入省平台挂网产品目录。对于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内的原“山东省增补药物”,不再保留其“基本药物”属性。

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是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重要依据,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全面配备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为保障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在省平台取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非基本药物的品种限制,各地可在全面配备基本药物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以市、县(市、区)或医联体、医共体为单位统一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原有水平以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实现上下联动,按照分级诊疗指南,保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同时,积极采取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基本药物使用,保证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我委将定期以县(市、区)为单位统计、通报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鼓励使用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确定采购目录时,应优先选择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且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省平台将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以国家药品注册批件和《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为准)作出明确标识,提示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时优先选择对基本药物中暂时未纳入平台采购目录的以上药品,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按程序纳入采购目录,其中属于公开招标类药品的,不受中标产品数量限制

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监测和评价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基本药物为重点,切实加强药品临床使用监测,不断完善短缺药品监测体系和应对机制。要依托现有设施资源积极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为重点制定评价指标,编制工作方案,逐步建立综合评价结果产出的关联应用机制,对基本药物遴选、药品供应保障、临床合理使用、国家药物政策完善以及合理设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发挥基础和支撑作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单位辅助用药重点监控品种时,应合理确定各类疾病病种辅助用药的范围、品规,科学设置预警标准,原则上不应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内的药品列入限制使用范围。

强化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实施是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缓解“看病贵”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导评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及时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围绕基本药物保障供应、优先配备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三)加强宣传,及时反馈信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和基本药物制度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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