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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6日来源:国家药监局编辑:松下药业浏览数:1021

近日,国家药监局对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表示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该批准文号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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